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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对天津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讲解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天津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以2016年1月起开始执行。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补偿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最明显的为正常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由原来的2000元增加到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4000元增加到5000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偿标准调整,最明显的为女职工取放节育环手术医疗费定额补偿由原来的70元增加到400元。其他各项生育医疗费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扩大了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 《通知》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调整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缓冲期,连续缴费月份的调整,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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