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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缴费问题的详解

    目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法》,《保险法》表明了天津市做为全国最先普及生育保险的城市,就必须全面完全地的实施全市城镇化的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让全市的在职人员都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当然,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有它的一些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个人:无须缴费 天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现在执行的缴费基数(截至2014年12月31日): 按照2013年我市社平工资4252元/月计算,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5508元、下限为1701元。 即将执行的缴费基数(2015年1月1日开始) 按照2013年我市社平工资4252元/月计算,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2756元,下限为2552元。 温馨提示: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天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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