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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锦州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和保证。锦州市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由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整理,请看下文! 锦州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规定调整介绍 用人单位为其录用的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且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参保职工停保后,自停保当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停保后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补发;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需缴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补发。 新调入的职工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生育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畴,标准与我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标准一致。 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于2011年7月1日以后进行生育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的,自2012年2月1日起,由男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报销手续。 锦州市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 待遇结算报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 (三)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本人的;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五)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退休女职工,进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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