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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新缴费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依照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为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参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作法,乐山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具体由社保网医保小编整理。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并达到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二、参保人员各年龄段的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未年满30周岁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年满30周岁及以上男未年满50周岁、女未年满45周岁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2003年至本人法定退休时的连续年限。计算公式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本人法定退休时的年龄-本人2003年的年龄。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2003年至本人法定退休时的连续年限加上3年过渡期年限。计算公式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本人法定退休时的年龄-本人2003年的年龄)+3年。 三、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但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由单位和个人按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足差额部分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计算公式为:差额部分=本人缴费不足年限×当年缴费基数×当年缴费比例。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五、已按《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缴费办法的退休人员,原缴费办法不变。2003年7月1日起新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本意见执行。 六、以城镇劳动者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本意见执行,但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七、实际缴费年限以月为计算单位,本意见执行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时间纳入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该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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