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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最新医保新政策相关信息

    社保网医保小编从张掖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甘肃省政府、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的通知,张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管理。本文介绍了张掖市医疗保险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意见》(张政发〔2007〕6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非农业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在本市上学一年以上但没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不包括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大专院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阶段学生或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地城镇人员,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暂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支付标准。肃南县在原县级补助不降低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纪监、财政、人事、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物价、药品监督、公安、残联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 第七条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物价、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三)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和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制定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 (五)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的代收工作。 (六)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药品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服务标准以及诊疗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的身份认定工作。 (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终结; (二)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管理、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编报预决算、统计、稽核工作; (三)负责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 (四)定期报送和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各县区城市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各类学校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城镇居民参保基本信息,监督就医行为,办理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设立缴费台帐,及时反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十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持本人居民、簿和低保、残疾人员有效证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等资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以户为单位登记参保。 第十一条各县区所属街道办事处、镇,在受理参保审核后,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制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享有接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健康档案建立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其中:甘州区参保城镇居民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甘州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它各县参保城镇居民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已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甘州区参保城镇居民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元,甘州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元,其它各县参保城镇居民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元。 (三)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学生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市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甘州区所属学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元,甘州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元,其它各县所属学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元。 (四)中、小学生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属院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甘州区所属学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元,甘州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元,其它各县所属学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元。 (五)享受城市低保的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甘州区所属学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元,甘州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元,其它各县所属学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8元。 (六)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 (七)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八)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属于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九)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补助部分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可随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进行调整。调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已参保人员,上年度1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次年医疗保险费用,从次年起开始享受,缴费中断的参保人员,重新参保时要一次性足额缴清中断期间个人缴费部分,并设立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暂定为三个月,缴费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参保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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