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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宝鸡市生育津贴报销待遇标准以及报销流程

    宝鸡市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标准 1、妊娠32周(含32周)以上正常生产或者妊娠不满32周早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300元、二级医院为1100元、一级医院为900元; 2、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3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一级医院为700元; 3、妊娠不满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5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 4、确因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剖腹生产的,每例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3000元、二级医院为2500元、一级医院为2000元。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用500元。 6、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80%支付。 7、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生育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按标准结算;超标准部分,由本人和定点医院结算;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 8、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以外的费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宝鸡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前一个月内持单位介绍信、个人医保证、个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所参保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加盖生育保险业务章后,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2.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 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4.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 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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