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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宝鸡市生育保险新政规定

    宝鸡市政府颁布了新修订的《宝鸡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新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陕西省新修订的生育保险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宝鸡市出台了实施《宝鸡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新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等相关问题。具体请看下文,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 宝鸡市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标准 (一)妊娠32周(含32周)以上正常生产或者妊娠不满32周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300元;二级医院为1100元;一级医院为900元。 (二)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3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一级医院为700元。 (三)妊娠不满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25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 (四)确因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剖腹生产的,每例生育医疗费补贴:三级医院为3000元,二级医院为2500元,一级医院为2000元。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于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500元。 (六)产前检查增加一次性补贴医疗费300元。 宝鸡市生育医疗费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宝鸡市生育职工在定点医院生育且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和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标准结算;超出标准的,由本人和定点医院结算。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因特殊原因,在非定点医院或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标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 宝鸡市参保人员因生育或终止妊娠手术引起并发症需要住院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产假期满后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宝鸡市生育生活津贴在原有基础上对难产的职工,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宝鸡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宝鸡市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调整为0.6%,缴费基数同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统一缴费,分账管理。 宝鸡市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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