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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楚雄州调整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和保证。楚雄州对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完善,并对市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请看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整理的详情。 楚雄州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随着我州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更好地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企业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州生育保险津贴涉及的产假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即参保职工生育发生时间在2015年10月1日及以后的: (1)女方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职工护理假由原来的7天调整为15天,产假津贴按15天计发; (2)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由原来的15天调整为30天,产假津贴按30天计发; (3)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产假由原来的3天调整为7天,产假津贴按7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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