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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喀什地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的相关介绍

    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通过喀什地区人社局了解到,区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宣布喀什地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下调至0.5%,并对全市现行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小编已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查阅。   根据不同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高为每月1051元,最低为每月778元。第13至24个月的最高失业保险金最高为每月986元,最低为每月729元。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分别比去年增加了83元、80.2元。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转发了关于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统筹单位对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精心测算,基金结存量在3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要制定预警方案,调整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生育保险降低费率工作是国务院应对经济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针对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不平衡、费率差别较大,自治区将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使各地差异趋于平衡。新政策将于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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