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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2022年新出炉的生育保险新政规定方案大调整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生育保险的政策整改方案。此次调整主要是依照《关于整改2016年生育保险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通知》要求。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到更好的保障制度。下面,就跟社保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单独二胎”依旧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无论是之前的“双独二胎”还是现在的“单独二胎”,凡是在泸州市参加了生育保险并且符合政策生育二胎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前检查(按实报销,最高限额700元)、生育医疗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待遇补贴(剖宫产1500元、顺产1000元)和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 在参保待遇方面,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之月起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妊娠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此外,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的市级统筹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及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占编聘用人员,列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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