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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海口市生育保险新政规定规定

    据悉,海口市完善了生育保险的政策,进一步保障了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同时也加强了生育保险体系建设,也推动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以及生育津贴享受标准的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海口市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为更好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使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7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经省政府同意,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 二、海口市生育津贴享受标准 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注:生产或引产后三个月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 (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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