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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红河州生育保险新政规定

    随着红河州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健全。目前,我州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进一步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同时,为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降低我州生育保险费率。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红河州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现应保尽保 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州研究制定了《红河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呈现了“两个新特点”: 1、覆盖范围有新突破 《办法》在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上实现三个延伸:从各类企业延伸到机关(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从在职职工延伸到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时也可享受待遇;从参保女职工延伸到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生育时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应保尽保。 2、待遇水平有新提高 提高了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标准以及因生育死亡一次性补偿金额;增加了产前检查费、生育营养费、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医疗费等补助项目;增加了生育或计划生育人员假期天数,增加了女职工晚育产假天数,增加了男职工晚育护理假及计划生育假期;明确了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病种范围内的生育并发症在城镇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进一步降低生育保险参保人的负担。 二、红河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2015年10月1日起,为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我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度的,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州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实行动态费率,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重新调整费率。因我州的生育保险基金累计可支付26个月,在调整范围内,企业及其他单位由1%降低到0.5%,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按企业及其他单位的降低幅度由0.4%降低到0.2%。以后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再调整费率。 截至今年9月底,全州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187789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3217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780万元,支出2459万元,当年结余1321万元,累计结余9288万元,累计结余可支付30个月。对比2014年的生育、计划生育人数及实际支出数,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后,每年将减少生育保险费收入2599万,其中财政统发工资单位575万元,企业及其他单位20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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