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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新政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人社发[2010]32号),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规范生育保险工作,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现就对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进行调整。具体详细政策标准请参阅下文。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整理。 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新政策标准 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旗、开发区、示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等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对各旗区经办业务的指导,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稽核审计,待遇支付审核等工作。 二、生育保险实行盟级统筹,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各旗、区须将该项基金收缴额全部统一划入盟“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在年度内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应及时向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调剂申请,并予以核实后经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予以调剂。 三、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单位按0.7%缴纳、机关和事业单位按0.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费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欠缴或少缴生育保险费。 五、机关和全额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差额拨款性质事业单位由其财政按工资比例进行核拨,不足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 阿拉善盟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正常生育医疗费在2000元以内,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400元补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4个月以上引产的,医疗费全额报销;难产或剖腹产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额为4000元,超额部分自理。 (二)企业单位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停发其工资待遇,生育保险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单位发放原工资待遇。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全额支付,自费项目和营养品不予支付。 (五)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参保男女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男职工假期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不享受假期津贴,由单位支付原工资。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的,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上述第六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执行,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今后随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与《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具体事宜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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