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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扬金管委﹝2019﹞4号

    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扬州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标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020元,最高不超过21000元。

  •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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