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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政策法规--

    扬人社〔2019〕10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扬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2日

    扬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补贴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1、范围

    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2、对象及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具有扬州市区户籍;

    曾在扬州市区参加过失业保险;

    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界定的各类群体;

    在扬州市市区按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公布的市区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补贴程序

    个人申请。按照“自主申报、先缴后补”原则,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省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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