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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相关规定

    韶关公积金在我们身边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当公积金金额到达一定程度,只要缴纳人具备对应的条件,便可以通过韶关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还贷等事宜。然而有关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定相信有很多市民朋友还不了解,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详情吧。 韶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定 韶关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审批依据: 1、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此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 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的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 银行按揭部分: 1、对于职工个人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普通自住房,提供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 2、夫妻双方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夫妻单方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住房组合贷款弥补。 3、夫妻只有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月缴额在1000元以下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住房组合贷款弥补。 4、购买二手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贷款额的50%。 以上第2和第3点公积金贷款只能按总贷款额的50%申请。 四、 在韶关市所辖各县(市、区)范围内,可跨地域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五、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央行规定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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