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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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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
    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住院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
    普通门诊待遇执行下列规定:
    (一)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额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普通居民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范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5元,上述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
    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二)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建立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制度,具体办法由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住院待遇执行下列规定:
    (一)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其起付标准费用。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2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递减,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的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二)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三)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的待遇执行原政策规定。
    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待遇优惠政策,仍由各区继续予以保障。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5万元。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还包括以下情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的除外);未按规定办理转、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
    本市居民与市外居民无差别——对户籍没有限制,无论市内市外人员,只要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参保,就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市外无差别——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无论是去市外就业,还是留居市内,医保政策一视同仁,解除了我市异地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后顾之忧。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无差别——城乡居民执行一样的缴费标准、一样的待遇政策、一样的业务经办流程,医保政策没有了城乡之分。
    普通居民(指大学生以外的居民)实行跨年度提前缴费,大学生按学年当期缴费,正常缴费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正常参保登记或者参保缴费期限为出生90日及以内。
    大学生自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普通居民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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