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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新政策条例

    文山州州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策条例大家都了解吗?还明白的小伙伴们,现在就跟社保网医保小编来看看了解下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请大家参考阅读下文,希望能帮上大家。 第一条 根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统筹单位及职工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执行。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必须符合《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规定》(云劳动社〔1999〕131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并以审批机关颁发的退休证为准。 第三条 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分帐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职工住院自付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 第四条 参保单位必须设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财科或劳资科)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国家、省和州级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规定; 2、换发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个人帐户IC卡,如实填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报表; 3、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增减变动情况; 4、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反馈缴费情况; 5、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在非州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单位缴费率(含与用人单位未脱离劳动关系的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指按州委文发〔1998〕14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下同〉、带薪离岗、待岗分流、领取下岗证自谋职业等职工)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其中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总额的8%。 第六条 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1、在职职工(含提前退休人员,下同)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 2、退休人员(不含提前退休人员)人个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内,按实际收入数缴纳;收入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下岗后到州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八条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执行。其中独生子女费、回民补贴、妇女卫生费、退休人员交通费不纳入计算。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 1、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拨款,在预算内资金列支; 2、财政部分供给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3、企业按原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同时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足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缓缴。逾期不缴或欠缴者(含利息),从欠缴当月2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交后仍未缴纳者,暂停欠缴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交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为止。 缴费办法:州医保中心委托建设银行托收,用人单位每月在规定的日期内,必须把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到州医保中心帐户上,也可用转帐支票或现金向州医保中心缴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当年的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如实向州医保中心上报本年度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以花名册的形式),经核实后调整次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当年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发生变化时,必须在变动的十五日内,到州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州医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清算财产时,应依法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适当考虑物价、社会发展等因素,足额计算缴纳退休人员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承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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