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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医保新政策最新消息

    社保网医保小编获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2012—201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精神,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进一步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6+2”调整为“8+2”,即参保单位每月按照缴费基数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人参保缴费人员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0%缴纳。参保人员办理法定退休手续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应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后,达不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标准由8%调整为1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 (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由个人缴费基数的3.6%调整为平均水平达3.8%。 (二)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 (三)根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定额支付的住院床位费一级医疗机构由9元调整为12元,县二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由10元调整为16元,三级医疗机构由12元调整为20元,实际床位费标准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 (四)将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由95%调整为98%。 (五)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由89%调整为93%、县二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由87%调整为90%、三级医疗机构由85%调整为88%。 (六)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在1050元(含105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由75%调整为85%,价格在105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 (七)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使用的血液制品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0%。 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 将大额医疗保险缴费额由80元/人·年调整为120元/人·年。将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0%,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24万元。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底报销政策的调整 将参保人员以服务项目和人头付费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低于55%的按55%报销调整为低于65%的按65%报销。 调整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当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因政策调整出现收不抵支时,继续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调剂。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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