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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医保报销比例及标准介绍

    需要办理淮安市医疗保险报销业务的市民们,你们知道淮安市医疗保险报销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吗?社保网医保小编为你整理出淮安市医疗保险报销指南,具体请大家参考下文,希望能帮到您。 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500元、450元、40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60%;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补偿70%;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的部分,补偿80%。 注:转外住院的,按市内住院的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标准建立门诊个人帐户; 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区内一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的,按30%的比例补偿;属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的,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按30%的比例补偿;属基本医疗保险丙类目录的,不予补偿。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 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60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0%自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特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 报销范围 城市居民医疗统筹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 居民医疗统筹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 (2) 居民医疗统筹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3) 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4) 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5) 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6) 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报销材料 门诊:《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病历》、《医疗统筹IC卡》、申请表、病史资料和医疗费用明细; 住院: (1)本人或人复印件; (2)医保IC卡原件; (3)正规原件; (4)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 (5)出院小结; (6)在职参保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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