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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疗保险报销新标准

    需要办理医疗保险报销业务的市民们,你们知道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吗?现在社保小编为你整理出沧州医疗保险报销指南,具体请阅读下文,希望能帮到您。 报销条件 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 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 注:参保居民连续参保缴费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参保人员单住院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费用报销 沧州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费用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 比例:按季度预拨90%的门诊统筹资金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剩余10%留作服务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评达标后返还。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点医疗机构100元 报销比例 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 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 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 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 办理材料 1.参保居民(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 3.诊断证明 4.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首页、住院病历、医嘱单等加盖医院公章) 5.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 办理流程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住院、门诊大病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使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参保居民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先由患者现金垫付,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后,再由其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3.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住院治疗,以及大学生因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从出院之日起60日内,由学校经办人员或本人、亲属手续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4.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中的银行储蓄账户。 5.超过60日不办理审核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和报销,其住院费用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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