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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最新博乐市医疗保险缴费额度标准

    据社保网医疗保险小编了解,博乐市根据我省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居民医保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博乐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2016年起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0元。具体如下: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和非在校少年儿童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70元;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成年人)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70元; (三)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6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10元; (四)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60元。 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同时,享受待遇也同步提高,具体如下: (一)住院最高限额封顶线由原先的24000元提高到60000元。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先由个人按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封顶线6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原先70%提高到8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原先60%提高到7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原先50%提高到60%。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同时享受自治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原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不能再收取。根据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5〕85号)规定,原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执行至2015年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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