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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东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2年广东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广东省企业退休职工2021年养老金调整消息,2021年广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广东退休人员2021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70元,全年20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20元,全年264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50元,全年4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全年7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调整。2020年6月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2020年7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20年。

            二、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70元,全年20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20元,全年264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50元,全年4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全年7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待遇发放安排及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统一执行。各市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2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保局上报本地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应调整人数、已调整人数等,省社保局负责调度和督办。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分析本市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20年8月1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抄送省社保局。
    4月16日,人社部发布《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2021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自2005年开始,人社部、财政部每年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的增长,对养老金进行适时调整。此次养老金上涨意味着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实现17连涨,退休人员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水平也由2005年的714元,上调至2020年的3072元。

      从历史涨幅来看,此次4.5%的涨幅创近17年新低。2005年—2015年,涨幅均在9%以上,从2016年开始,养老金涨幅开始下降。2016年涨幅为6.5%左右,2017年涨幅为5.5%左右,2018—2020年涨幅均为5%,

      针对养老金发放问题,在1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表示,2020年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全面完成。下一步,人社部扎实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安全有力的保障、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调整办法上,通知提出,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资金来源方面,通知提出,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同时提出,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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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进一步健全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全省统筹调剂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模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全面深化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模式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为抓手,以统收统支、压实责任、激励约束、增强保障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共济功能,促进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基本目标: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管的协调联动,适当体现地区差异性。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增长机制,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
        主要任务:一是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强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二是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均衡地区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成本。三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及计发办法、标准,统一实施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获得感。四是统一调度使用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增强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省级统一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五是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落实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六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省级集中管理数据信息,增强全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统筹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分级存放、等比调拨。
        (二)合理确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本方案实施前高于全省统一比例的,按照全省统一比例执行;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原则上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国家明确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再逐步统一到全国要求。
        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依据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合理确定,根据广东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实行分类指导,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规范基金预算管理和征缴任务。
        1.基金预算。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社保费征收机构编制预算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任务下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每年按照基金预算,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等情况,制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市执行。
        (四)调整规范基金收支管理。
        1.基金征收。2017年7月1日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社保费征收机构应及时将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划入所在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在养老保险费征收环节将省级统筹调拨资金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存放管理。各地2017年7月1日后形成的结余基金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存放在各市。2017年7月1日前各市的累计结余基金,除预留2个月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额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外,其余授权地方存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法保值增值。各市使用2017年7月1日前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时,用款计划应按年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基金支付。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从所在市基金当期收入中支付;所在市基金当期收入不足支付时,使用各市2017年7月1日后新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支付;累计结余基金也不足支付时,所需资金由省以调拨方式全额承担。
        4.基金调拨。弥补各市基金收支缺口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同比例从2017年7月1日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有结余地区调拨基金(调拨比例=收入不足支付的各市基金缺口总额÷其他市当期结余总额),并拨付至各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调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逐步规范省级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支付项目及标准,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继续发放。原已纳入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支付项目,可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过渡性发放,逐步统一到国家、省规定项目上。
        支付标准根据缴费差异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017年7月1日起,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增设支付项目或自行提高支付标准。
        (六)健全完善待遇水平增长机制。
        按国家统一部署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兼顾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的物价、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待遇调整方案,实现养老金水平的稳步增长。具体办法在每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幅度和办法另行制定。
        (七)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是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强化地方政府扩面征缴工作主体责任,签署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责任书,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地方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与本方案同步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八)构建全省养老保险信息平台。
        建设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平台,联通财政、地税、银行等相关信息系统,实现统一业务经办、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管理、实时管理监测,统一支撑全省参保关系管理、基金管理、财务管理、个人权益管理等各类业务,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九)加强社保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根据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的实际需要,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财政管理部门、地税机关的工作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及时调整机构、职能职责。省社保局要强化管理职能,理顺省直单位的经办业务,并加强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经办风险管理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分析研判机制,实现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十)其他措施。
        1.清理地方政策和规范业务经办。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清理本市养老保险政策,包括计发办法、统筹项目、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费政策等,对与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经办逐步予以整改规范。
        2.规范退休人员待遇。各地级以上市2016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退休人员,实行省级统筹后其基本养老金继续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要对2017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领取条件的,省级统筹基金予以认可和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清退,由当地政府另行研究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把关,确保纳入省级统筹保障人员符合条件。
        3.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办法。根据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的要求,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相关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4.适时实施按职工工资总额征收养老保险费。积极探索实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依法落实用人单位为全体职工参保缴费的责任和义务。
        5.积极探索建立省级统筹储备金制度。探索从国有资本收益、土地出让金等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储备金,专门用于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全省养老保险支出或其他紧急支出的补充、调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建立省级统筹工作咨询委员会。建立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咨询委员会,由省及部分地市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全省基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形成省市沟通协调机制,增强制度运行透明度。
        四、明确责任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工作的牵头管理、政策制定及统筹协调;审核汇总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监督检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情况;协同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做好扩面征缴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牵头制定基金授权地方存放管理的政策,按规定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并按时拨付养老保险基金待遇用款;配合制订省级统筹政策。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推进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配合制订省级统筹政策。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牵头对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各市的累计结余基金数额进行核定。
        (五)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扩面征缴,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对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并对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六)统计部门。负责按规定公布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牵头发布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扩面征缴任务下达工作。
        (七)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核定纳入省级统筹的退休人员资格、做好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等各项经办工作。按照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制度,审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领取资格和纳入省级统筹的支付项目和标准;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还要负责扩面征缴,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
        (八)市县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及时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市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充实力量,做好社保费征收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经费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市县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应收尽收;按照省统一政策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规范支出,确保基金安全。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完善。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2日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同时废止。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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