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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

     甘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件为民实事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号)精神,现就《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政策措施等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09年10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甘政办发〔2009〕184号),我省从2009年12月开始分批次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7月同步开展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率先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于2012年7月实现了制度全覆盖。2014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88.18万人,其中,养老待遇领取人数318.83万人,月人均养老金123.14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2019年1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在国家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工作要求。《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20年底,全省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最低标准为108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3元,省级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元。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历年调标情况(2009年-2020年)(单位:元/人/月)
     
     
     
      二、出台目的
     
      为确保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民实事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省政府专门制定印发了《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三、落实举措
     
      《实施方案》共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目标任务。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础上增加5元,加上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93元后,使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3元。
     
      二是实施范围。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不用缴费直接纳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年满60周岁、未领取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身份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的人员。
     
      三是资金安排。按照每人每月提高5元的标准计算,提标后每年需财政补贴资金1.95亿元,明确全部由省级财政安排。
     
      四是实施步骤。明确要求2021年5月底前省级财政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整和补发工作。
     
      五是责任主体。明确省人社厅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为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为实施单位。
     
      六是有关要求。明确了三项工作落实责任:第一,省人社厅负责业务信息系统参数调整工作,指导市县人社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第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配套资金,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三,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协调和督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服务金融机构,确保在6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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