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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保险最新新政策

    2015湖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表明我省坚持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城镇新增就业80.7万人,农村转移劳动力总量达1100万人;新农合参合率达99.2%,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以上;270万城乡低保户、300万受灾群众和27万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生活得到较好安置。 全国人大代表、省财政厅厅长王文童介绍,去年我省财政用于民生的支出增长15.3%,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75.4%。我省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在全国做到“三个率先”:率先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率先出台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率先出台《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法的主动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规范个人账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号。个人账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个人账号养老金。个人账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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