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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保险异地转移详细指南

    根据《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下面由社保网社保网小编为您介绍转移流程。 一、个人提出申请45天内就办完 1.打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原参保地); 2.新参保登记转入地(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受理转入申请转入地(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 4.发送《联系函》转入地(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 5.接收《联系函》转出地(原参保地); 6.参保关系转出转出地(原参保地); 7.发送《信息表》转出地(原参保地); 8.接收《信息表》转入地(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 9.参保关系转入转入地(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 10.业务办结告知转入地(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 照此计算,不出45天,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就可搞定。而且,这些手续大部分都是新参保地和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之间的工作,个人只需提出申请、等待通知即可。省内转接的,参照该程序。 二、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流程,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需建临时账户 1.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 2.新参保登记临时建账地; 3.临时缴费账户人员登记临时建账地; 4.发送《通知书》临时建账地; 5.接收《通知书》临时建账地; 6.标识异地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标识异地临时缴费账户人员。 《实施办法》规定,2010年5月1日以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到本省就业(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和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书面告知本省不能确定为其待遇领取地的政策依据,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后,他们不能在本省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他们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省可为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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