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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永州市生育保险缴费规定

    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从《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例中了解到,《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结合《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 永州市对生育保险缴费是这么规定的:   1. 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 生育保险费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4月1日起停止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复保时必须一次性补足所欠生育保险费,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 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更多详细内容您可以通过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来了解,或者是拨打社保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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