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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青岛市关于生育津贴报销办理相关事项

    青岛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青岛生育保险; 2、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一年以上;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青岛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 4、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青岛市生育保险产检报销标准 1、妊娠早期在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费用,最高可报销200元; 2、妊娠中晚期在定点医院检查发生发生的费用,最高可报销500元; 3、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范围内全部报销,个人负担新生儿费用和自费项目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报销多少? 1、顺产: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2、经阴难产: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3400元; 3、剖宫产:一级医院3200元,二级医院3500元,三级医院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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