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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一、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申办生育保险待遇期间仍是参保状态;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分娩、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产后42天回院检查、妊娠12周内人流、妊娠12周以上引产。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人原件及复印件;(可选,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原件;(必选) 4、 与收据()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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