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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生育津贴报销相关指南

    一、株洲市异地生育报销

    时限:产后一年内,每周星期二

    所需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证

    2、住院费用、住院费用总清单

    3、婴儿出生证明

    4、出院诊断证明书

    5、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号(无存折号带到旁边华融湘江银行开户)

    二、株洲市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

    (复印件必须为A4纸,津贴由单位每月统一办理一次,津贴申领期间不得停保)

    时限:女职工在产后6个月至1年内

    所需资料:

    1、女方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准备生二胎无须办理独生子女证)

    2、生育保险待遇证原件

    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表,2张,单位盖章

    6、女职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付款凭据,凭据包括内容:款项、单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单位联系人电话

    三、株洲市男职工办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复印件必须为A4纸,津贴由单位每月统一办理一次,津贴申领期间不得停保)

    办理条件: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生育第一胎

    时限:产后6个月至1年以内

    所需资料:

    1、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证封面为红色,编号首位为1的)

    2、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

    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表,2张,单位盖章

    5、男职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付款凭据,凭据注明:款项、单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单位联系人电话

    四、株洲市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暂不降低用人单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费率,适当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特通知如下:

    一、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平产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至2500元,剖宫产由3000元提高至3800元,引产由500元提高至1500元。

    二、二级医院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平产由原来的1275元提高至2000元,剖宫产由2550元提高至3000元,引产由425元提高至1000元。

    三、一级医院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平产由原来的1050元提高至1500元,剖宫产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引产由350元提高至1000元。

    四、产前检查、人流均提高至500元,上环、取环均提高至200元。

    五、以上项目均为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未达到标准的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发生费用金额支付。

    六、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须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次月起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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