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搭乘同事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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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 宋某至某电厂从事电工工作, 未签订劳动合同, 电厂没有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6年8月的一天下午, 宋某下班后搭乘同事张某车辆回家,当行至离某电厂2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 宋某受伤。 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向该电厂主张工伤待遇, 遭拒绝。 工厂的理由是: 宋某虽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但是他所乘坐的车辆驾驶员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此宋某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笔者认为, 工厂的理由是错误的。宋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并由电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理由是: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6条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宋某的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