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假多少天新规定
浙江产假多少天2021年新规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