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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哈密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哈密地区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去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下文是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哈密地区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意见 一、各统筹地区根据通知要求,对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精心测算: 基金结存量在3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要制定预警方案,调整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并将预警方案于8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基金结存量在3-6个月的统筹地区,要认真监控基金运行情况,按月进行基金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调整的准备; 基金结存量在6-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基金长期平稳运行; 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并于9月10前将调整方案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生育保险降低费率工作是国务院应对经济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 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自治区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对基金承受能力的波及因素,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降低本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费率,并在一定时期内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各统筹地区要建立生育保险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加强实时监管,定期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工作,定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当基金结存量降至9个月以下的待遇支付额时,需及时调整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四、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9月底前发布实施,同时抓好贯彻落实,务必保证新政策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针对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不平衡,费率差别较大,自治区将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使各地差异趋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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