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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山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据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了解到,近期,保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山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的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存量的地区下调费率。对此政策出台背景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答。 保山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当前,中国经济改革发展正面临“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保山市经济发展形势严峻复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适当降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可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近期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 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结合保山市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出台了保山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和措施,对保山市各统筹区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范围、测算依据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适当降低费率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两项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具体体现。 目前保山市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基本情况 保山市生育保险方面,按照《社会保险法》、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保山市生育保险制度已覆盖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1.0%,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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