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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鄂尔多斯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是国家为了保障女性同胞在生育期及流产期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社会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意义,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特殊时期给予支持和爱护的具体体现。每个地方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鄂尔多斯市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统一核算、管理和使用。   二、统筹范围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为: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其它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控。   生育保险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四、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引、流产,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劳险字〔1997〕17号)、《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39号)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津贴。   (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标准按照《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发〔2010〕235号)规定执行。   五、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经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生效。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统一并入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二)每年年初,市、旗区按照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预拨付两个月的周转金,存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当月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每年年底周转金清户。   (三)各旗区财政局按月将地税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于次月5日前全额上解至市财政专户。没有按时足额上解生育保险费而延误生育保险基金划拨和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待遇支付暂由旗区财政垫付。   (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生育保险实际应发金额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基金划拨到各旗区财政专户,各旗区财政局再拨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统一发放。生育保险实际应发金额上报前暂由各旗区预拨付的基金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尤其要全面完成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确保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组织实施,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控及业务经办等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的划转和拨付工作,确保基金正常运转。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及时清理欠费,要以预算任务和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征缴方案为依据,做到应收尽收,并按时足额入库。   (五)人社、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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