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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介绍

    据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了解,滨州市为贯彻落实《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滨政发3号,以下简称《办法》),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方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应依法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办法》执行。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滨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县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县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二、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及征缴 (一)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9%的比例缴纳;对费率确需进行调整的县(区),按照《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报批。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办法,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 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实行同一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医疗管理 (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女职工生育医疗的需要,与获得合法、有效《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各县(区)的医疗机构定点自行考评、协商确定。 (二)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前,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提交生育职工照片一张,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领取《女职工生育医疗档案卡》,凭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出院时由主治医师填写此卡,并对诊治情况做出明确结论。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 对需要转院、转诊的,由专家会诊并提出意见,经科主任和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到生育医疗办公室登记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未经批准自行转院、转诊的,费用自理。 (四) 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支,用人单位垫支医疗费用应及时到位,并按照《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五) 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生育保险待遇 (一) 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以下材料: 1、缴费花名册、《女职工生育医疗档案卡》、《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本人、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各的复印件; 3、住院或门诊治疗:需提供住院或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出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病历、处方单、药费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等。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交经当地计生行政部门签发的相关证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育证明原件。 (三)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需参保男职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由男职工授权委托单位申报代领生育保险待遇。 (四)医疗费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是否与女职工生育治疗有关,是否符合“三个目录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核后按照规定予以拨付。 五、生育保险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欠费时,在其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垫支,待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生育保险基金后,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补支。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因违法犯罪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保险待遇; 2、涉及婴儿治疗、护理的各项费用; 3、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办法》规定范围外的其他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原渠道支付。 (四)职工因生育导致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待遇。 (五) 职工对生育保险待遇结算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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