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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社保局讲解社会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鸡西市社保局近日印发了《鸡西市企业生育保险条例》,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制定了《鸡西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以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还明确表明,社企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保险。 鸡西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同)和生育津贴。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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