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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调整生育保险新政策

    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了解到,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15〕13号)文件精神,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威海市级统筹,执行威海市统一的筹资政策、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政策和基金管理政策,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水平在威海市范围内总体一致。我市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作如下相应调整: 一、费用报销条件 原政策: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如果没有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的,分娩时缴费不足一年的,其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生育津贴待缴费满一年以后结算。 调整后政策: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因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原政策:按生育当年本人的缴费基数计算,但如果本人缴费基数高于所在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按所在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基数计算。档案托管人员本人缴费基数高于托管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的,按档案托管人员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调整后政策: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生育时本人所在托管机构的所有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当年度因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的,其生育津贴按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三、缴费条件 原政策:生育保险自首次缴费起不得间断,如有间断缴费的必须补齐,否则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首次参保人员或因间断重新参保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一年以后方可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调整后政策: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以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怀孕时连续缴费达不到2个月,分娩连续缴费达不到1年的,将中断部分补齐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可在任意年度将中断的生育保险费全额补齐,补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可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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