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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

    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从黄山市人社局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部、省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具体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女职工合法 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在全市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实现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统一;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逐步做到统收统支,增强生育保障能力;逐步实现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不断提升生育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及专业化水平。 二、统一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一)统一保障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缴费标准 1.统一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基金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为原则确定费率。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黄政秘〔2007〕130号)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1%;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确定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及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   (三)统一待遇水平 1.统一待遇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 1%的,其职工享受所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4%的,其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补贴,差额部分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不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生育的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统一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实行“按例定额包干”,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自然分娩: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1500元。 ②剖宫产:三级医院3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2800元。 ③多胞胎:每多生1胎,自然分娩增加600元,剖宫产增加1200元。 ④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每例补偿600元。 ⑤引产: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引产的,每人补偿800元;异常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补偿1200元。 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医疗费用,按照安徽省职工医保“三个目录”确定支付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包干范围。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参保职工分娩前常规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人600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皖价医〔2006〕2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发放按《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95号令)有关规定执行,月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3.取消待遇享受等待期 取消《关于印发〈黄山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劳社医险〔2007〕36号)规定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 (一)风险调剂金的提取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市级风险调剂金,设立专户管理。风险调剂金暂按当年筹资总额的5%提取,累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5%时不再提取。各地财政部门于次年一季度按通知要求,将上年度应缴纳的风险调剂金上缴至职工生育保险市级调剂金财政专户。 (二)风险调剂金的使用 市级风险调剂金的使用坚持风险共济、分级负担的原则。 1.申请市级风险调剂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年度基金收入预算,基金支出按规定执行; (2)完成市级下达的职工生育保险年度目标任务; (3)严格按规定足额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 (4)严格执行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规定; (5)按时足额上缴职工生育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 (6)当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支出含上缴市级风险调剂金部分)出现缺口; (7)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2.市级风险调剂金的补助 (1)市级统筹实施后,对符合申请市级风险调剂金使用条件的地区当期出现统筹基金收支缺口时,先由各地动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弥补当期基金缺口,各地统筹基金结余不够使用时,由同级政府予以垫付。一个年度终了后,可申请市级风险调剂金补助,补助比例暂定为当地缺口资金的50%,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该地累计上缴市级风险调剂金额度的2倍。 (2)若当年全市需调剂补助的资金总额大于市级风险调剂金累计可使用额,将根据各区县考核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解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市级统筹相关政策。 (3)因未完成职工生育保险年度目标任务或者擅自扩大基金支出范围等形成的不符合市级风险调剂金使用条件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3.市级风险调剂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符合市级风险调剂金申请条件的区县,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一个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核准后一个月内拨付。 (三)风险调剂金的管理 1.市级风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设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市级风险调剂金的账务处理参照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通过“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各地上缴的市级风险调剂金在当地征收的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及信息管理 按照属地原则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统一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及服务流程,统一财务会计、统计分析的账、表、卡、册,统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和分级管理办法,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统一按《关于印发〈黄山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劳社医险〔2007〕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规范转院转诊制度。整合生育保险信息资源,加强生育保险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不断提升生育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及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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