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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单位生育保险费率规定

    保山市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不断完善职工养老、城镇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随着保山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完善。这次,重新调整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现在变为缴费比例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缴费比例为0.5%,其他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 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厅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保山市调整全市生育保险费率。 原政策为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缴费比例为0.5%,其他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 现在生育保险现执行缴费费率0.8%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下调为0.5%,其他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不做调整,按原确定缴费费率执行。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550余万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所在县(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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