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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规定

    据悉,从收集到最新的消息了解到,白山市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43号)相关要求,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具体实施内容请看下文。 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近年来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费率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为0.5%,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渠道按照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降低费率后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向白山市政府报告,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厅进行报告。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各地要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中降低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统一筹资渠道、调整支付渠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与此次调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做调整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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