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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台的日喀则地区生育保险新政规定

    社保网小编了解到,日喀则地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随着日喀则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生育保险体系也随之得到补充完善,现在日喀则地区又有新出台哪些生育保险政策呢? 生育保险取消户籍限制 新的生育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各类单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也就是说男女职工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如果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 生育保险扩大参保范围 新《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指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 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或者参保中断缴费的,欠费期间,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与生育保险有关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无法确定的,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新规定 新《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以及男职工的护理津贴。此外,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即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1%)。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算;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护理津贴按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15天计算,享受15天护理津贴的同时,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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