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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生育保险新政规定的部分调整

    据悉,随着平顶山生育保险体系的健全完善,为了能更加适应当下发展的需要,我市对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调整的内容包括《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中的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对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的调整,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关于《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修订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女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平政75号),结合工作实际,经测算、研究,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七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参保职工缴费未中断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修订为“参保职工缴费累计12个月以上。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第二十五条:“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修订为“申领生育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医疗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平顶山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为适应女职工生育过程中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和必需诊疗项目增加的因素,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平政7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及多方征求意见,现将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限额标准调整为: 门诊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500元/例;顺产1600元/例;难产1800元/例;剖宫产28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它相关妇科手术3200元/例;流产200元/例;引产1000元/例;输卵(精)管结扎800元/例;输卵(精)管复通术2000元/例;上(取)环80元/例。 以上顺产、难产、剖宫产的医疗费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和产后访视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按上述限额支付个人负担过重时,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协议管理。上述生育医疗费(除门诊产前检查外)由医保中心直接对生育定点医疗机构限额结算。高于支付限额的,按支付限额结算,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结算。 我市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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