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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育保险新政规定之做好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据悉,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对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生育保险费率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70号)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7号)文件,要求各统筹地区按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规模,明确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正常规模控制在6-9个月的支付水平,同时要求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度的,生育保险费率不得超过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要求,我州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了测算。目前,我州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744万元,按2014年全州生育保险费收入1587万元,支出1671万元,生育保险月均支付额计算,德宏州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预计够支付12个月费用,基金存量超过了合理适度范围。 为适应我州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宏州财政局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具体标准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下调为0.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仍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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