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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新制度下的生育保险新政规定讲解

    池州市根据国家和相关的政策条例,对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事项做了调整。其中调整了生育保险的政策方案。这次的调整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至于都有哪些新政策变动呢,就由社保网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池州社保局降低生育保险率 近日,池州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决定从10月1日起降低池州市的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降低为0.5%的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25%(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在保障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 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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