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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喀什地区生育保险新政规定新规定

    喀什地区生育保险新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从人社局了解到,喀什地区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律规定,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了细化调整。下面的时间,就由小编带大家一起去详细了解下吧! 喀什地区新修正的企业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自治区和地(市)分级管理。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同)、社会团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 (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二)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费用; (五)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六)因犯罪、吸毒、自杀、自残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七)产妇住院期之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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