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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全面实施生育保险新政规定

    海东地区为了积极落实生育保险政策,让生育保险被更多人的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海东地区召开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启动大会,正式实施《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面启动生育保险工作。 据悉,《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海东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数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纳,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由用人单位缴纳。 此外,海东地区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介绍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地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符合规定的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可以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申报、统一缴费、“一单征收、分别划账”。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应当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新参保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只需提供书面申请即可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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