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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政规定

    邢台市人社局为贯彻落实《生育保险法》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最新政策内容由社保网生育保险小编整理如下: 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调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在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奖励产假30天。 三、增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施行节育措施的参保职工享受节育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节育措施的参保女职工享受增加假期。 (一)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生育产假、奖励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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