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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善的商丘市生育保险新政规定

    从商丘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依据相关条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和补充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本文为大家介绍其中两方面,第一,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统一标准执行,第二,新生育保险办法要求男女职工都要参保。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商丘市全职工生育保险统一标准执行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3.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4.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生育保险办法要求男女职工都要参保 日前,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人社部作出说明,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责任,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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