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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2年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要求

    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关于2016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的会议。会议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和《企业生育保险法》中对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问题。《企业生育保障法》中对黑龙江省的生育保障缴费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生育保险基金运营实际,对《关于贯彻执行〈省生育保险条例〉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157号)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生育保险缴费的问题 目前,全省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有的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有的则高于0.5%。1月1日起,这类统筹地区的缴费费率原则上都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的,在制定预警方案的同时,通过适当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安全。 按照政策规定,2016年黑龙江省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300%七个档缴费,从2015年10月起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 三个档缴费。 2005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279元/年。2006年我市社会保险业务中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使用2005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40元。按月缴费,缴纳金额为:月缴费基数×0.6%。 重要提示: 1、银行代扣缴费人员请于每月15日前,在您的银行代扣缴费存折上存足扣款资金(按银行规定存折需保留1元余额)。若逾期未缴纳,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则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按照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须从再次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住院或生育的,统筹基金开始支付住院医疗待遇或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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